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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学士学位招生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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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文件




南大校发〔2026〕3 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

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业经2025 年 12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26 年 1 月 8  日







南昌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

第三条  申报资格与条件

( 一)南昌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报名攻读辅修学士学位。

( 二)南昌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毕业前,如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学分已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并通过该辅修专业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或主修专业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内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可以申请认定辅修学士学位。

( 三)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多个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末公布招收攻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通知,接受学生报名,并同时缴费。申请认定辅修学士学位并审核通过的,在毕业前一次性缴纳两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参照“ 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 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文科(文、史、哲)类专业:3500 元/学年;

2.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3800 元/学年;

3.理工科 (Ⅰ) 类专业:4000 元/学年;

4.理工科 (Ⅱ) 类专业:4200 元/学年。

攻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按学年收取,一次性缴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籍,若中途退出,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五条  教学管理

( 一)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分学期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专业必修课程拟定。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

( 二)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承办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采取跟普通专业班学习或单独开设辅修专业班学习两种方式授课。单独开设辅修专业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上课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 三)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教学要求、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 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教学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  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根据选课通知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或由承办学院预置课程上课,在承办学院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课程的考核( 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第七条  成绩考核

(一)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成绩记为“ 辅修” 性质,记入学生成绩单,可以单独打印学生成绩单,也可以并入学生主专业成绩单。“ 辅修”性质课程不冲抵主修专业学分,不纳入作为学生学业成绩排名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围,不影响学生在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排名。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且课程规格和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成绩合格且已取得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免修。

( 三)单独开班的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受理缓考申请,不设置补考环节,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应重新选课学习。

第八条  学籍管理

( 一)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 二)终止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承办学院办理退修手续,所学的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学分可转换为主修专业的个性选修课。

第九条  修读证书及学位认定

( 一) 学生修业期满后, 由各承办学院对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各学习项目考核成绩、取得的总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

( 二) 申请认定辅修学士学位的, 由学生申请的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该学生的各学习项目考核成绩、取得的总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

(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的学士学位的学生,修满或达到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颁发“ 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经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标注辅修学士学位。

( 四)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前,如未能修满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仅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 五)学生满足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但主修专业暂未完成学业,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先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业。在符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颁发“ 南昌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注明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 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9  日印发